枣庄学院物业管理办法

时间:2015-03-31 点击数:

为规范学校物业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营造清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学院办公、教学、科研、生活区域及公共设施场所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学校物业管理践行“师生至上、服务第一”的工作理念,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以师生满意为目标,努力为师生提供舒适、洁净、温馨的教学育人环境。

第三条学校后勤管理处全面负责学校规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具体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收益分配等拟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岗位职责、规章制度,报学校审批后具体实施。

第五条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物业服务内容,加强对后勤管理处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后勤管理处应当向学校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工作档案信息、考勤信息、经营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教学区、办公区的卫生保洁;

(二)教学区、办公区的安全护卫;

(三)商业区的日常管理、安全监督、卫生保洁等;

(四)浴室、开水房的监督、管理;

(五)学校公有住房的分配调配、卫生保洁、日常管理;

(六)办公区、教学区、教工宿舍区的门、窗、玻璃、家具等公共设施的零星维修;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七条使用学校房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后勤管理处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学校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的楼宇,楼宇使用单位应提供一间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工作室,一间卫生保洁人员更衣与存放卫生保洁用具的工作室。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问题时,由学校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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