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校园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营造优美舒适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绿化区域内附属绿地系统的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为学校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的绿化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绿化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学校日常绿化环卫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校园内树木、花草、绿化景点的管理与养护,采取专业绿化单位为主、学校其他部门参与配合的办法实施。
第五条校园内所栽植的花草、树木建造的绿化景点,其所有权归属学校,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毁坏、砍伐或移植;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六条学校师生员工有绿化植树劳动的义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绿化义务劳动,由后勤管理处绿化管理中心负责安排计划,专业绿化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依据学校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学校附属绿地系统规划,并报学校审批后,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附属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应按照生态化和园林式的建设目标要求,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条件,结合学校发展及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风景绿地等。
第九条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按照高标准、高起点和高品位的建设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报经学校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法规及高校绿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共区域内的绿化、美化工程,由学校拨款投资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进行立项报批;与新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美化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美化资金,实施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或被毁绿化的恢复资金,统一安排绿化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一)学校校园绿化区域内的花、草、树木、景观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规划,按不同绿化区域的条件、类型、作用以及植物不同生长习性,因地制宜地种植各种花草树木,搞好校园花木的有机配植;
(三)拟定校园绿化景观项目的新建、改造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参照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地养护管理标准及高校绿化相关评估标准,做好校园绿地系统的相关绿化工作,达到校园绿化评比规定标准;
(五)做好校园生活垃圾的日常清运及公共区域内化粪池的清理。
第十四条后勤管理处根据绿化管理内容拟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奖惩细则、岗位职责、规章制度,报学校审批后,由后勤管理处绿化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因学校基本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提前报后勤管理处,经现场查看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结束后,应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共绿地、园林景点、风景林地、苗圃内擅自移伐树木、毁林种植、垦地种菜;
(三)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缠绕铁丝、架设电线(缆)和照明设施;
(四)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设置广告牌;
(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第十七条校园绿化实施精细化管理,建立校园绿化档案,为学校的绿化管理、规划建设提供依据。主要内容:
(一)学校现有的树木、花木、草坪的品种和数量以及生长情况;
(三)对校园内各类名贵树木、盆景、盆栽花木及胸径大于30cm的大树要重点保护,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确因学校基本建设施工或影响输电线路安全等需要砍伐、移植和大修剪树木时,须报经学校批准,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树木移伐或大修剪申请,同时提供该工程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施工许可等文件(复印件) 及图纸(复印件);
(二)经后勤管理处与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现场勘查审核后,报学校审核;
(三)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在收到学校的书面批复通知书后,方可按批复意见实施移伐、修剪施工。
第十九条全校师生员工有维护校园绿化、植树的义务,监护校园绿化的权利,应当养成人人关心爱护绿化的文明意识,杜绝损毁绿化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对在校园绿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个人给予荣誉或奖励:
(三)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后勤管理处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无视劝阻,继续损毁绿化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等处理,并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赔偿费的3—5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擅自砍伐的,责令其补植砍伐树木5倍的树木,并处以赔偿费2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校园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附属绿地系统”是指学校范围内自建的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绿地、观赏草坪花坛、绿化生产绿地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施行的《枣庄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枣院政字[200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