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水电暖管理,规范水电暖使用行为,保障水电暖供应,提高资源利用率,建设低碳节约型校园,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院部、处室和所有使用本校水电暖资源的用户。
第二条各用户在水电暖使用过程中,应提高节能意识、厉行节约、减少浪费,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暖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后勤管理处动力中心具体实施学校水电暖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校水电暖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保障供水供电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转;
(四)水电暖日常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水电暖指标的核定,水电暖费用的收缴与支付;
第五条学校对后勤管理处实行水电暖任务经费目标管理。全校各水电暖用户应切实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减少浪费,共同维护校园水电暖使用秩序。
第六条学生宿舍用电全部实行“核定指标,超支自负,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学校水电暖设施实行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规划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满足学校水电暖系统要求。建设单位应向后勤管理处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和资料,工程竣工后,应有后勤管理处参与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供应水电暖。
第八条水电用户新开户、变更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用、移表或迁址,均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新增的用水、用电设施,其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安装要求和节能要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供水供电供暖公共部分线路、接入点的开关及计量表计,也不得擅自转供水电暖。
第十条学校凡新增空调器及功率大于5KW的电器、用水量在5吨/小时以上的设备,应事先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批,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增用。
第十一条学校水电暖设施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用水电暖;否则,均视为盗窃行为,除责令拆除外,并追究其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校内各经营用户和独立核算单位的用水用电用暖管理。学校供水供电的经营用户、独立核算单位均要装表计量并加装铅封及封条,确保计量器具完好、准确。
第十三条校内所有计量水电表的安装、拆除、铅封、校验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擅自拆装计量表具、破坏封签封条、故意损坏水电表的,一经查出按窃取量及使用时间计算,追缴责任者窃取期间水电暖费用,并处3倍以上罚款。盗窃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按当地相关行业规定计算。同时,后勤管理处依照相应管理规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十四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各部门水电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反以下规定,一经查出将进行相应罚款,并通报批评。
(一)各部门要加强水电暖使用管理,办公室、教室等处根据天气情况要尽量使用自然光;
(二)办公及其他公共场所要坚持人走灯灭,下班及时关闭办公设备及相关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风扇、饮水机等),减少耗电;
(四)严禁在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五)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开空调时不开窗,冬季取暖期间不得使用空调、电暖器等取暖。
第十五条后勤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严禁徇私舞弊,如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对发现、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逐步完善校内各单位水电计量装置,实现能耗监管,促进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并逐步采取水电暖费用包干的办法,凡在我校节约用水、用电、用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管理不到位,节能工作不力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