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建设节约型校园的精神,规范学校水电暖费用的回收和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秩序,减少水电暖费用支出,杜绝浪费,切实保障学校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水电暖费用的收取范围包括:学校内各经营单位、个人及独立核算单位用水用电用暖的用户。
第二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校内各经营单位和个人、独立核算单位用水用电用暖的管理,后勤管理处动力中心具体实施用水用电用暖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独立核算单位均要装表计量并加装铅封及封条,确保计量器具完好、准确。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要建立并完善抄表、审核及收费工作制度,认真做好落实,每月按时抄表、计算水电费、送交水电费通知单给各用户。水电费的回收按季度结算,取暖费的回收按一个采暖期结算。取暖费预收时间为每年11月5日前,采暖期结束后按学校核定价格多退少补。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及时催促用户交纳水电暖费用,确保各项费用按时交纳,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收费截止日期后每日按水电暖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计收。
第六条对擅自拆装计量表具、破坏封签封条、无故不交水电暖费的用户作停水停电停暖处理,并报经学校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每季度按时给学校后勤结算中心上报一次各经营单位和个人、独立核算单位水电暖收费统计表,由后勤结算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统一回收各用户水电暖费用。
第八条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时对经营单位和个人、独立核算单位的用水用电用暖情况进行检查,如出现计量器具不准或损坏而无人维修、抄表计算有误、用户违章用水用电等现象,将追究后勤管理处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水电暖价格根据枣庄市每年供水、供电、供暖价格及学校核算情况综合确定,学校批准后执行。各用户现执行水电暖价格如下:
水:学校食堂用水1.5元/立方米;教职工生活用水2.3元/立方米;经营、施工用水3.25元/立方米;
电:学校食堂用电0.50元/kwh;教职工生活用电0.54元/kwh;经营、施工用电1元/kwh;
暖:参考当年政府确定的供暖价格及实际供暖天数计算。